《表1 从产权角度对产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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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明晰与“一带一路”公共产品提供——关于纯公共品和分享品组合模式的探讨》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如果按照产品的所有权、使用决策权及效用范围作一个分类,再按照独自拥(享)有,俱乐部拥(享)有、区域全体拥(享)有以及全球拥(享)有等不同范围作为划分,可以得到以下几种情况(参见表1):第一种是产品的所有权、使用决策权与效用范围均属于提供者自身,这类属于私有产品(private goods),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第二种是产品的所有权归俱乐部所有,使用权和决策权属于俱乐部的小集团共商,效用范围也局限在俱乐部成员,这一类属于俱乐部产品。第三种是产品的所有权归区域全体成员所有,使用权和决策权由全体成员共商达成,效用可以惠及区域所有成员,这一类属于区域纯公共产品。第四种是产品的所有权归全球公共所有,使用决策权由全球成员共同协商,效用范围惠及全球各国(即全人类),这一类产品称为全球纯公共产品。第五种是产品的所有权和决策权归提供者,效用范围属于区域或全球成员,即“分享品”。
图表编号 | XD007718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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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杨剑、郑英琴 |
绘制单位 |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