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规格尺寸指标及对应的企业标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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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奶嘴企业自我声明标准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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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嘴的规格尺寸属于物理性能指标,依据《食品安全法》[7]的规定,该指标要求未在GB 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奶嘴》[3]中涉及,为企业标准独有的质量指标要求。奶嘴的规格尺寸指标虽然不会对婴幼儿食品安全产生直接影响,但奶嘴的规格尺寸设计对于婴幼儿吮吸舒适度、下颚、牙床和舌肌肉的健康发育均会产生影响[11,12],因而设计良好的产品更受到消费者的喜爱。通过分析19项企业标准发现,9项(47.37%)企业标准对奶嘴规格尺寸进行了规定(具体见表3),占比较小,其中:宁波七子星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规定了4项规格尺寸指标、广州皇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规定了3项规格尺寸指标、其他7家公司奶嘴企业标准仅规定了1项规格尺寸指标,规定的具体指标内容较少;有9项(47.37%)标准对底部外径偏差进行了规定,有2项(10.53%)标准对高度偏差进行了规定,有1项(5.26%)标准对最小颈部壁厚进行了规定,有1项(5.26%)标准对最小底盘厚度进行了规定,有1项(5.26%)标准对厚度尺寸偏差进行了规定,对规格尺寸指标的规定主要都集中在底部外径偏差上,主要原因是该指标对于奶嘴与奶瓶匹配具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