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95—2015年人民调解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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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下诉讼分流机制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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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法律年鉴》(1996—2016年)历年数据整理而得。

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及仲裁。从人民调解每年调处的民间纠纷数量的变化来看,其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后随政策鼓励又逐步回升的态势,但如果就人民调解员的人数与所处理的纠纷数之比进行分析,每位调解员所能化解的纠纷是极为有限的,在许多年份,每位调解员调处的纠纷甚至尚不足1件(见表1),导致了人员配置与纠纷化解能力严重失衡的状态。事实上,自1990年以来,通过人民调解调处的民间纠纷数量基本上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即便是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赋予了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效力,人民调解所调处的民间纠纷数量亦没有明显的增加。[13]而2009年以后民间纠纷调处数量明显大幅度的增加,或许与各地广泛实行的“治安承包”的政策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基层亦可能具有夸大数据的强烈动机。同时,人民调解纠纷数与法院受案数(见表2)的同步增长事实上也说明了人民调解对司法案件并未起到分流的作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