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美两国高等教育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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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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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从总体上来说,中美两国属于不同的法系。美国法律由成文法和判例法共同构成,而我国法律则是成文法,这是由不同的社会历史决定的。由于美国的教育权力属于各州,联邦政府通过立法、拨款对高等教育的调控不具有强制性,但其高等教育法编订内容多是针对具体问题,如建设图书馆、学生资助等,且对资助的条件、标准等有明确规定,因而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我国高等教育法立法与美国相比侧重点不同,虽有强制性,但法律编排更注重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包括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校的设立等,同时体现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价值观。但我国高等教育法有一定的滞后性,相对于美国对法律的修订期限有明显落后,不利于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和调整。此外,美国对高等教育的各方面都以出台法律的方式做出计划和回应,相关法律比较完善,我国则以政策、规定为主,缺少具体实施条例,实施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