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组一般临床资料比较》

《表1 各组一般临床资料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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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合并非瓣膜性心房颤动患者启用利伐沙班抗凝治疗时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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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以[例数(%)]表示;b以表示

连续入选2016年6月~2018年6月武警新疆总队医院神经内科住院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合并已知或新发NVAF患者168例,其中男性98例,女性70例,平均年龄(75.5±12.6)岁。根据随机化数字表分为3组,A组(抗凝启用时间<3d)、B组(抗凝启用时间3~14d)、C组(抗凝启用时间>14d),每组56例。急性缺血性脑卒中依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4诊断标准[6]。经头颅CT或MRI明确诊断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行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及心脏彩色超声明确诊断的NVAF患者。所有入院患者无使用利伐沙班禁忌证。排除标准:出血高危人群;严重肝功能损害(丙氨酸转氨酶大于正常上限3倍);严重肾功能损害[内生肌酐清除率(Ccr)<30ml/min];预期寿命<6个月;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本研究已通过武警新疆总队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3组年龄、男性、糖尿病、高血压、房颤(阵发性房颤,持续性房颤,永久性房颤)、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吸烟、慢性心力衰竭、外周血管疾病、脑梗死面积、静脉溶栓、机械性取栓、出血转化、Ccr、入院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NIHSS)评分和脑卒中后CHA2DS2-VASc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