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协会耦合联动任务分解》

《表2 国家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协会耦合联动任务分解》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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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耦合联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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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机构应将指导内部审计业务的部分职能委托内部审计协会完成,具体实施思路如下:第一,国家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机构应着手制定与内部审计协会协同合作的制度文件,明确合作内容、合作范围及方式方法等问题,并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方式将需求传递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同时,内部审计协会应根据国家审计机关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及时反馈信息给国家审计机关,以实现二者的耦合联动。第二,通过审计署下发文件明确各级审计机关与相应层次的内部审计协会建立主要领导的联席会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第三,国家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审计发展战略确定对内部审计协会合作需求,并依据审计署第11号令明确对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指导和监督的具体要求,对内部审计协会进行质量监督、检测与评估。在新的关系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协会共同发挥指导监督作用的主要任务分解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