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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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实施“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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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具有机械性和算法性,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区别于一般作品的认定而采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步走”:第一步先判定该内容是否符合形式标准,即该内容是否具有唯一性、独特性;第二步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人工智能的特殊性主要在于独特性上,创造性与普通作品的判定并无二致。依据该创意表达是否具有独特性,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若创意表达具有独特性,意味着每次启动人工智能,都能输出不同的内容,这符合形式标准;而输出内容唯一、确定、同质,不同主体、不同时间均可生成相同内容,虽然在设计过程中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创意,但通过文字、符号、图画、颜色等表达出来时却并不具独特性,原则上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但也存在例外,若该人工智能系特别设计、特定主体个别使用,即便输出结论具有唯一性,但因为其个别主体专属使用,创意的表达上也可体现独特性,因此并不妨碍其认定为作品。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