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Shibor每月标准差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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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机制对Shibor报价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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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内为样本数。

本文还采用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来测算自律机制的处理效应,基于OLS回归中的6个控制变量进行倾向得分匹配,表5汇报了自律机制的平均处理效应。由于我国自2012年开始经济增速减缓,因而经济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在2012年前后有明显不同,2014年后的数据难以与之匹配,因此最终匹配结果中,自律机制发挥作用后的42个样本中大致有38个左右可以得到匹配,但自律机制发挥作用前的89个样本中只有17个左右能得到匹配。本文尝试了去掉这些有趋势的变量,虽然使得到匹配的数量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最终结果的显著性。表5中的结果表明隔夜到一个月期限的Shibor有显著的波动下降,而三个月到一年期限的Shibor虽然受自律机制影响后标准差也表现出下降,但下降幅度同样不显著异于零。也就是说,在控制了各种宏观因素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发现自律机制在降低较短期限Shibor波动性方面的作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较长期限的Shibor波动性也会明显下降。考虑到较长期限的Shibor本身波动很小(可见于表2),而自律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短期限Shibor的过度波动,因此可以认为自律机制很好地发挥了降低Shibor波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