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监管资本及其分类》
注:1.资本分类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可转债在转股前不能算作核心一级资本。3.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依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随着《资本办法》的推行,二者在2013年之后便不再发行。
肇始于次贷危机,本轮监管资本的新要求以强化风险防控为目的,以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颁布为起点。随后,各个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资本监管要求。2012年6月,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打开了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大门(表1)。借鉴巴塞尔III,《资本办法》对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给予明确列示,因而其创新空间非常有限;但对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不再明确列示,而只是给出了合格标准,以此为基准,资本工具创新的广阔空间被打开。
图表编号 | XD006735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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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5 |
作者 | 于涛、谭人友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