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监管资本及其分类》

《表1 监管资本及其分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资本工具创新的经验实践》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1.资本分类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可转债在转股前不能算作核心一级资本。3.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依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随着《资本办法》的推行,二者在2013年之后便不再发行。

肇始于次贷危机,本轮监管资本的新要求以强化风险防控为目的,以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颁布为起点。随后,各个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资本监管要求。2012年6月,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打开了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大门(表1)。借鉴巴塞尔III,《资本办法》对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给予明确列示,因而其创新空间非常有限;但对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不再明确列示,而只是给出了合格标准,以此为基准,资本工具创新的广阔空间被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