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文化旅游产品各评价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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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旅游体验价值的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研究——以河南嵩山风景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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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表示已开发旅游产品,D表示待开发旅游产品

由表1可知,待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在可展示性及生理/心理体验层次上均高于已开发产品,但在文化资源价值上却低于已开发产品。或因当前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程度较低,其所能展示出的文化资源价值不高,而对核心层的开发水平较高,其文化资源价值达到峰值,故旅游者暂时更倾向于从景区核心层的建筑及自然景观来获得相应旅游体验,对待开发旅游产品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高,导致其文化资源价值评价低于已开发产品。但是在产品的可展示性和生理/心理体验层次方面,由于待开发旅游产品在选择景区文化载体时注意到了提高文化载体的多样性,丰富了文化产品展示的内容和形式,使其可展示性得到极大提高,同时提升了旅游者在生理与心理上的双重感知,促进旅游者与景区文化产生心理和情感共鸣,故其可展示性和生理/心理体验层次及文化内涵共鸣度均高于现有旅游产品类型。但由于目前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程度较低,导致人们对待开发产品的心理期望未达到理想状态,故而待开发旅游产品指标评价值的相对优势并不明显。因此,对待开发旅游产品的打造不能仅注重形式上的多样性,更要深刻挖掘文化资源特色,以文化内涵作为旅游产品的核心,将传统文化融入现代创意表现形式,满足游客追求新奇旅游体验需求的同时,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