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某煤制烯烃项目“税”与“费”缴纳情况对比》
“费”改“税”之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最低限统一为1.2元/污染当量,因此,即使在按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的地区,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缴纳的“税”比“费”翻倍,所以,同项目同口径环保税较排污费有所增长。在不考虑税收减免措施的情形下,以上述60万t/a煤制烯烃项目案例为基础,按照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排污费征收标准最低情形,该煤制烯烃项目排污费征收额为188万元,对于相同污染当量而言,环保税最低情形缴纳额为228万元,增加了40万元;若”费”改“税”后,适用税额标准提高较多,如河南等省份,则“税”比“费”增长较大。某煤制烯烃项目“税”与“费”缴纳情况对比见表7。
图表编号 | XD006443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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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21 |
作者 | 吴潜、龚华俊 |
绘制单位 |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