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和平条款”中农业补贴与救济措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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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双轨制”下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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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是规则分析层面,还是实践案例运用层面,“和平条款”均未能厘清农业补贴规则和一般补贴规则的适用范围,未能解决双轨制下WTO补贴规则体系的结构性问题。根据《农业协议》,“和平条款”的有效期只有9年,意味着从2004年起,农业补贴将失去“和平条款”的保护,除非WTO成员通过谈判延长。然而,农业补贴是否受WTO一般补贴规则调整这一悬未决的问题并未因“和平条款”的终结而终止。2014年巴厘岛部长会议期间,总理事会通过《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决议,确立了新“和平条款”,要求成员不得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储备补贴提起争端解决诉讼,除非达成永久性解决方案,该条款法律效力将一直持续,比《农业协议》“和平条款”更长效。该决议基于粮食安全的考虑进一步认可了农业补贴的独特性,但新“和平条款”同样会导致不一致的补贴规则体系,在巴厘岛部长级会议期间再次引起广泛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