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稳健性检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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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与绿色发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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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标准误。

本文在测度绿色发展效率时,由于在能源要素投入量中选择了八种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因此选择了化石燃料燃烧均会产生的碳排放量作为非期望产出衡量指标。现有研究中,许多学者在衡量非期望产出时,采用了工业“三废”排放量作为衡量指标,因此本文在稳健性检验中选择将采用“工业”三废排放量作为非期望产出指标测度得出的绿色发展效率与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以及二者的交互项进行实证检验。如表5所示,一阶滞后项与二阶滞后项对绿色发展效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三阶滞后项对绿色发展效率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可见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之间的选择呈现周期性。地方政府竞争对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环境规制虽然检验结果不显著,但是东中西地区检验的符号均为正向,可见环境规制可以促进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二者的交互项对绿色发展效率具有显著抑制效应。检验结果与前文检验结果基本一致,可以认为本文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