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2015年我国各省医疗服务利用集中指数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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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集中指数的我国居民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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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总集中指数等于各变量集中指数的代数和,“控制变量”决定的集中指数等于总体集中指数减去其他因素决定的集中指数,“控制变量”和“需要变量”对总体集中指数的贡献率为经济因素决定的集中指数与总集中指数之比。集中指数有正负之分,单个变量的贡献率可以>100%,也可以<1

医疗服务利用的数量受“需要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共同影响[10],集中指数计算的不公平为不同经济地区之间总的不公平,包括由卫生“需要变量”不同引起的不公平和由“控制变量”不同引起的不公平[6]。在诊疗人次数方面,出生率、老龄化水平、城镇化水平分解后的集中指数为负值,说明这三个因素使门诊医疗服务利用倾向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其余因素集中指数为正值,说明倾向于经济发达地区。在贡献率方面,“控制变量”贡献率为84.32%,其中人均GDP贡献率最高,其次是城镇化水平;“需要变量”贡献率为13.86%,其中出生率、常住人口、死亡率的贡献率较高。在出院人数方面,人均GDP、老龄化水平、常住人口分解后集中指数数值为正值,说明这三个因素使住院医疗服务利用倾向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余因素集中指数为负值,说明倾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在贡献率方面,“控制变量”贡献率为173.56%,其中城镇化水平贡献率最高,其次为人均GDP;“需要变量”贡献率为53.25%,其中老龄化水平、出生率、常住人口对出院人数不公平性贡献较高。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