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台湾地区住宅区容积率规定一览表 (单位: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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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制度与治理:两岸三地城市商品房社区治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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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台湾地区《都市计划实施细则》第34条

此外,台湾地区在城市地区实施“土地开发许可制”,目的在于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主要是在土地开发规划与实施过程中设置了完善的协商程序,通过赋予开发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共同协商权,开展可行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公告与意见质询等活动,促进政府、开发者与区域内民众及相关组织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共同决定本区域的规划、开发和利用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土地开发活动中各权利(力)主体之间权益的平衡与协调。此举可以降低行政部门“一言堂”造成的多元主体间的利害冲突与权益损害,且“将生产与生活空间,结合市场机能,有效率地提供所需空间,并经由负担公共设施回馈捐赠,达到公平效果。”[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