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案例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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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基和网络嵌入性的企业微创新类型选择——多案例探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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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财务数据为2016年数据。

遵循案例选择的极端性、适用性、可获取性等原则,本研究基于质性研究的效度和信度要求反复筛选,选择了杭州佰米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佰米”)、杭州福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智汇”)、杭州巴萨多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巴萨多拉”)、杭州开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开闳”)、奥普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奥普”)、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三花汽零”)等六家企业(表1)。原因如下:(1)这些企业都分布在浙江省内,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制度、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影响;(2)这六家企业所呈现的内部知识基特征不同,便于获取不同的组合类型;(3)六家案例企业具有不同的企业年龄和规模,便于对比不同规模企业的微创新类型的选择机制。以上特征保证了样本的差异性和代表性,从而提高研究的外部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