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广东自贸区新型金融企业注册情况 (数据截止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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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经济犯罪风险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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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新型金融类企业数量大、发展快,多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投资、借贷、理财服务,本身具有涉网、涉众的特点。在国家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自贸区监管机制和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这类金融主体暗藏诸多风险隐患,滋生着大量非法吸收、集资诈骗、网络传销、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以新型金融企业中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为例,据前海管理局统计,前海实有注册私募投资企业4万家,其中可联系到的企业仅为2万多家,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仅2千多家。大量未登记、无法联系的私募基金企业本身具有逃避监管、规避自律的心理,成为自贸区金融犯罪的重大隐患机构(2)。同时,自贸区注册的大量新型金融企业设立程序简易,资金储备普遍不足,缺乏风险防控意识,且没有建立起风险防控机制,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