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广东 (3) 康熙、雍正、乾隆四朝较之顺治朝田赋的升降百分比》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7]相关数据整理。注:计算公式为(各年代数据-顺治18年数据)/顺治18年数据×100%,表格内计算数据结果均大于或等于零,皆表示升或平,故省略±标注。
粤海地区,是到宋代才逐渐将开发重心移至珠三角的。在此之前,珠三角地区缺少劳动力,相对来说土地还没有那么紧缺。直至经历了唐末五代十国战乱,民间产生了大规模的迁徙活动,这一地区的人口数量迅速增加,使百姓对土地的需求日益迫切起来。正如前文提到的,民田赋税占据了税收的主体,虽然“明初之制,官田赋重,民田赋轻”[9],但随着官、民之田差额巨增,为了保证税收,民田田赋的提升已成趋势。明弘治时,广东民田的亩数已是官田的约3倍,清光绪时民田已占所有田地数的98.45%(见表2)。民田的田赋数额也与日俱增,清朝乾隆31年的田赋中,从广东征收的粮数较清初顺治18年升高了约1158.44%(见表3)。其中固然有“摊丁入亩”这一税制改革起到的促进人口、刺激生产的作用,但更反映出了当时民田课税较之官田的沉重压力。当时实行的税制改革,在实际操作中多将地丁负担转嫁给下层农民,甚至公然做出对佃户加重租金以补足田赋的规定。在佃农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促使了他们选择依附于起课征税时间晚且赋税较轻的“沙田”,从而促进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沙田”的开垦,田地的“官—民”之别逐渐向“民—沙”之别转移。
图表编号 | XD0059404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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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5 |
作者 | 陈家欢、陆琦 |
绘制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广州市景观建筑重点实验室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