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北宋元丰年间、明弘治十五年、清光绪十三年田地官、民田数及其百分比》

《表1 北宋元丰年间、明弘治十五年、清光绪十三年田地官、民田数及其百分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田赋影响下珠江三角洲传统聚落聚居特点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7]相关数据整理。

秦汉时期,经过大规模持续地垦荒运动,地主与自耕农所占有的“民田”逐渐占了绝大多数。“民田”的定义以“私田”为基础,此时已经可以自由买卖,故而在此之后的封建王朝,土地兼并之风就一直绵延往复,未有断绝。多数朝代立朝之初,都要通过均田免赋,对农业社会的土地财产及其收益做重新分配[5]。魏晋时期各国混战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大多采用“均田制”,这一制度在隋唐也被沿用,其具体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内核都是为了限制“民田”兼并带来的社会问题。然而由于当时的社会矛盾及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均田制”在实际运用中反而加大了民田兼并的趋势。到唐朝中期,经历安史之乱后,当权者无暇顾及土地兼并的社会态势,“均田制”已经名存实亡,之后更伴随着五代十国的战乱不了了之[6]。根据北宋元丰年间的记载,此时的“民田”数已占田地总额的98.63%[7]。足见到了宋代,民田兼并之风已盛,“民田”占田地总额已经远远超过“官田”,对“民田”赋税的征收自然成为了国家税收的重点。之后除了元代因土地制度不同,而拥有大量的以屯田、赐田等为代表的国有性质的土地之外,明清两朝“民田”都远多于“官田”(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