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示范县颁发产权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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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研究》
注:颁发比例=已颁发产权证的农田水利设施数量/试点涉及的农田水利设施数量。
尽管试点县基本明晰了工程产权,产权证也大部分颁发到位,但部分地区离既定发展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天津、河北、江苏、江西等省份的69个试点县对试点涉及的农田水利设施均颁发了产权证,但是辽宁、浙江、山东等省份的16个试点县产权证发放比例(已颁发产权证的农田水利设施数量与试点涉及的农田水利设施相比)不到50%,其中有9个示范县实施产权证比例甚至不到10%,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57200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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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12 |
作者 | 陈华堂、张羽翔 |
绘制单位 |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