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多元主体参与的共享经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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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价值开发行为及治理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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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的不足使得共享经济的发展缺乏稳定性。首先,共享经济领域的创业模式从底层经济关系上瓦解了原有的经济秩序和商业逻辑,政府如若未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将打破经济生态原有的平衡,对传统产业造成严重的冲击,影响行业内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并可能导致传统从业者收入大幅度降低、经济社会不稳定性增加。其次,Zervas强调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适用于共享经济下的创业企业,创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完全认可,其权责亦未明确界定,对于消费者、从业者、平台企业等主体参与的共享经济活动尚存在大量灰色地带,若不及时优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共享经济创业将难以保障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以及可持续性(51)。最后,郭鹏等认为共享经济创业的准入门槛低,行业标准亦不成熟,任何个体和组织均有权参与到共享经济活动中,因此政府监管对象的主体范围广、复杂程度高。在此形势下,政府如何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何改善整体共享经济创业系统的绩效,以及如何促进共享经济创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成为政府监管所面临的困难(52)。具体的相关论述参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