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不同仲裁机构的执行结果》

《表6 不同仲裁机构的执行结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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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抑制之困:中央化司法控制进路的实证研究——以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内部报告制度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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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98个案例中,有35个裁决由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其余由国内的仲裁机构作出。在35个由国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有19个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推翻了下级法院不予执行的决定。如表6所示,国外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决定的推翻率要稍高于国内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这可能是因为地方法院具有更强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抱有更大的敌意。一些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国或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决定的推翻率稍高于国内仲裁裁决的原因是:前者更多因程序违规被拒绝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更多涉及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挑战。[77]本质上讲,《纽约公约》提供了一个有利于仲裁裁决执行的体系,使得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更容易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推翻率的差异(54%对38%)可能表明,由于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在内的各种原因,在国外作出的裁决很可能受到地方法院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