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PPP运作模式下资产权属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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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视角的我国PPP模式会计准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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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中规定,可以通过划拨、租赁或出资入股等方式获取PPP项目用地。不同取得方式会造成土地使用权归政府、地方投融资平台、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不同方所有。在土地划拨、租赁方式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PPP项目公司(SPV),而项目资产投资权归SPV时,则土地使用权与项目资产投资权分离,此时任何运作模式下,PPP项目资产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拥有方——政府。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下,土地使用权归新设企业所有,当两权均归属于SPV时,则需要结合具体的运营模式来确定。由于BOOT或BOO模式必须是在土地使用权和项目资产投资权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行,在这两种模式下,应该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确认PPP项目资产(崔志娟,2018)。当为BOT、ROT或TOT模式时,可以根据IPSAS 32中的“控制法”进行确定。不同PPP运作模式下资产权属的划分见表1。当PPP项目资产权属归政府部门所有时,则列示为政府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项下“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并每年计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