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负债的相关概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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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PP项目的政府隐性负债形成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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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料来源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015)。

由表1可知,政府财务会计与财政预算会计制度对政府负债都有所规定,但对其定义、核算基础和报告的规定则不完全相同。政府财务会计准则下,各级行政事业政府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2015年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政府负债的定义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负债的定义基本相同,由此看来,政府各部门的财务会计将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侧重于反映和监督各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只有满足各级政府主体负债的定义特征确认条件,才能称为政府的负债。财政预算会计准则下,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本级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资金。出于政府预算资金管理目的,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原则,根据其对负债的定义可知,财政预算会计下的负债实质是一项债务,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计量,也就是说财政只有负有直接确定的支出责任才能称为财政预算下的负债,这体现了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的收付实现制,与我们所讲的各级、各部门的政府负债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