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菲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跑步机销售会计处理》

《表1 德菲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跑步机销售会计处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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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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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预期销售退回负债的会计分录科目问题。前节所提将销售退回款金额会计分录贷记“应收账款”的实务操作问题,很多销售企业在实际处理中也会选择贷记“预计负债”或“预收账款”科目,深入领会分析相关会计准则主旨精神之下便会觉得后两种选择并不妥当。首先,预计负债指的是企业应负的与或有事项息息相关、很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失且流失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现时义务。而对于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有明确定义,简言之即以往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结果须由未来事项的发生与否所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由此可见,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所产生的商品退回款事项并不属于或有事项,两者虽然均为结果不确定事项,但或有事项是肇因过往事项的结果尚不确定的客观存在,而销售退回只是企业赋予交易对方的未来选择权,两者存在本质区别自然不可混同,也便决定了销售退回款金额不宜归于“预计负债”科目。其次,尽管预收账款特指企业依据交易合约提前收取的商品价款,但将其作为一项负债的确认前提是企业尚未履行向交易对方提供商品的履约义务,就是收了货款但并未发货才可将价款确认为预收账款并在该科目内进行核算,显然与德菲特采取的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跑步机销售的交易实质和实际操作相去甚远,故而已经发货的销售退回款金额也不宜归于“预收账款”科目;同理,把销售退回款金额确认形成的负债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也是有悖准则精神和概念常理,其它应付款形成的直接原因并非来自企业商品销售业务,且其金额和支付期限均已确定无疑,而销售退回款的形成直接肇因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且金额和支付期限都存在不确定性,故此两者并不可同日而语。第三,从交易双方订立的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跑步机销售合同权利义务的构成机理和运作机制分析,德菲特赋予济南大润发跑步机退回权,使得后者实质上拥有了解约权,如果济南大润发行使该权利,那么德菲特之前业已完成的提供送达跑步机履约义务便沦为无效履约,而与无效履约相对应的跑步机货款便是德菲特多收的款项,依约自当返还对方。具体到本案例,济南大润发退几台跑步机,德菲特就要在收到退货后7天内退回与之相对应的已收到的交易对价,直至跑步机在6家超市零售完毕不再退回也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由此不难看出,本次交易中德菲特的预期销售退回负债就是它预估的多收济南大润发的对价,也即德菲特依照退回权约定未来可能返还济南大润发,而遵照合同约定却可以预先收取的跑步机交易款项。如此看来,德菲特把上述多收亦或预收的跑步机价款(会计处理中被确认为销售退回负债)贷记“应收账款”最为妥当,也最为符合、体现此类负债的真实业务背景和法律意义上的责权利关系。至此,根据以上分析论述,德菲特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它税费的情况下,其2018年1月1日销售60台跑步机的会计分录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