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履约进度合理确定与建造合同资产“可变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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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修订后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减值计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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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造合同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建造合同履约进度能否合理确定会影响建造合同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如表2所归纳。一是履约进度能合理确定时,建造合同双方如常经营,均能履行履约义务,建筑企业会继续履约完成建造合同。转让剩余对价金额取决于建造合同总收入与累计工程结算款的差额。二是履约进度无法合理确定,且预计无法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时,转让剩余对价为零,建筑企业基于理性的考虑会停止履约。三是履约进度无法合理确定,但预计能够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时,在履约进度能合理确定前,收入按照已发生的成本确认。准则要求一方面意味着企业应继续履约,另一方面表明确定转让剩余对价时,合同收入只能以已经发生的成本与将要发生的成本计量。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原因多由于完成履约义务尚需发生的成本不明确,但不论将要发生的成本能不能可靠估计,计算可变现净值时会被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