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企业流转税负的面板回归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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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负变化影响因素研究——以福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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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数值为参数估计值对应的稳健标准误;*、**、***分别代表回归系数在10%、5%以及1%的水平下显著。

由此可见,解释变量Policy“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对福建现代服务业企业流转税税负的影响是不降反增,带来了0.76%流转税税负的增长。这与政策预期值背道而驰。而已有研究表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严重依赖于企业的产业互联程度和上游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只有在具备产业互联的企业内,才具有减税效应,且产业互联程度越高,改革效应越突出;反之,如果不考虑企业的产业互联,“营改增”的减税效应不显著。这就为正向影响关系提供了合理解释。另外,由于福建早在2012年11月即开始“营改增”试点,而在试点阶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是缺失的,只有改革试点地区的“1+6: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才能得到进项抵扣,这就造成福建现代服务业企业购入非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产品时,必定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与此同时税率从原来营业税适用的5%增加到增值税适用的6%,从而导致流转税税负不降反增。再次,根据已有研究[10],“营改增”政策对不同行业的减税效应均不相同,如金融保险、文体、旅游、邮政与房地产等现代服务业由于进项抵扣比例较低,税负下降程度均低于5%,而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由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税负则显著上升。在本文选取的样本数据中,福建现代服务业上市公司大多由以上行业企业组成,这就不难得出流转税负不降反增的结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