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合法性表现》

《表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合法性表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演进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规制性(Regulative)要素强调制度会制约、规制、调节行为,突出特点是规则制定、监督以及奖惩活动。规范性(Normative)要素强调制度存在的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的维度,其既确定目标,也指定追求这些目标的适当方式。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要素强调共同理解的作用,认为认知是外部世界刺激与个人机体反应的中介,是关于世界的、内化于个体的系列符号表象[6]。三大基础要素构成一个连续体,以相互独立或相互强化的方式构成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系统。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反应被感知到的、与相关规则和法律、规范支持一致的状态,或者与文化—认知性框架相亲和的状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与一种或多种制度要素相适应,以保证在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性。表2给出三大制度要素框架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性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