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SGTR事故放射性后果验收准则》
注:(1)表示事故发生后2 h在非居住区边界以及整个事故持续期间在规划限制区外边界的剂量限值。
在RG1.183中[2],针对每个事故给出了特定的放射性后果接受准则,而GB 6249(2011)[1]针对事故类给出接受准则,对比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在RG1.183中针对SGTR事故不同的放射性后果接受准则推荐了不同的源项分析模型。
图表编号 | XD0052212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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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01 |
作者 | 陶俊、宿健、谢小飞、梁潇、刘建昌 |
绘制单位 | 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