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IDEA中B部分对3~21岁残疾学生教育惩戒情况 (2015-2016年) (每10, 000名残疾学生被惩戒的人数)》

《表3.IDEA中B部分对3~21岁残疾学生教育惩戒情况 (2015-2016年) (每10, 000名残疾学生被惩戒的人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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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融合教育的政策特点与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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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EDFacts Data Warehouse(EDW),OMB#1875-0240:“IDEAPart B Discipline Collection”[DB/OL].(2017-7-15)[2019-01-15].https://www2.ed.gov/programs/osepidea/618-data/state-level-data-files/index.html.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及后继相关法律的颁布“改变了普通教育对残疾儿童不闻不问的状态,使越来越多的普通学校、教师、儿童以及他们的家庭参与到特殊教育中来,从而实现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前所未有的交叉”。[16]在教育法律政策推动下,融合教育形成了“社会系统工程”。据特殊教育基金中心(Center For Special Education Finance)报告显示:“平均来看,州政府提供45%经费,地方机构提供46%,而余下的9%由联邦政府IDEA基金提供。”[17]可见,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机构已成为融合教育的重要支持主体。在具体实施中,普通学校已经成为残疾学生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多类别人员已经参与到融合教育中来。2015年为3~21岁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专职人员总数达到207,274人,其中包括11类人员,具体见表2;而为6~21岁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相关服务的辅职教师433,032人。[18]在融合教育发展历程中,家长一直是重要的支持主体,“在特殊儿童方面,父母运动的重要性无论怎样估计都不过分,许多方面的变化—立法、辅助性的就业机会、法院诉讼—都是父母运动推动的结果。”[19]美国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美国学习障碍协会等在融合教育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美国融合教育实现了共同治理的政策特点,以公共诉求将政府、学校、专业组织、家长及社会组织共同纳入融合教育系统中,构筑了牢固的多元主体支持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