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法官等级建议表: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价值与路径——以新修订的《法官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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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价值与路径——以新修订的《法官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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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来应进一步压缩法官等级,提高不同法院、不同行政级别法官之间的平等性。法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存在权力高低大小之分。法官之上不允许再有法官凌驾,法官有资格深浅之别,但并不意味着资深法官可以干涉资浅法官审判。[16]目前,法官等级共分为十二级,法官等级层次过于复杂。因此,建议参考教师的职称评等方式,每个层级法院设置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三等,即设置最高法院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高级法院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中级法院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和基层法院高级法官、中级法官和初级法官。其中,下一级法院的高一级别的法官,相当于上一级法院低一级别的法官(详见表1),如基层法院高级法官,相当于中级法院中级法官,也相当于高级法院的初级法官,这样四级法院的法官等级可以压缩至6个。基层法院初级法官的收入原则上应不低于最高法院高级法官薪酬的一半,从而大幅提升最低层级法官的福利待遇,压缩不同等级法官的级差。此外,法官等级制度还可以配合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例如,基层法院中级法官或初级法官任职满一定年限后可以报考遴选中院初级法官,以此类推,这样最高法院法官至少在42岁以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