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清代前中期山东部分城池修建费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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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中期城墙重建修葺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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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中期,修建城墙的经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官方拨支的国家公款;二是自筹经费,包括官员捐献和各种民间捐献的各类款项。在国家拨款方面,主要有“定款”及“筹款”两种,即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的自行筹款,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应急会采取向财政“借款”的方式,但这种“借款”修城的情况比较少见。(4)由于城墙修缮本身需要大量的工程经费,并且这种工程建设在全国各地展开,中央政府无法同时倾力支持如此浩大的工程,因此各地修建城墙的经费一般主要依赖地方政府与民间捐款。据相关资料记载,清代前期城墙修护工程的捐款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以该地官员为主体而捐修其城池;二是由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地方绅民捐输,参与城墙建设,地方士绅与一般民众为主体共同负责修缮城墙;三是由地方官员与绅民公同捐输经费来进行城墙修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以民间捐款为主,还是以官民合作捐资修城,其修城工程的主持者一般都为地方的主要官员。另外,民间捐修也不仅仅局限在钱财的提供,还包括劳动力的提供。(5)参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