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是通常所认为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49803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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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1 |
作者 | 叶辉华 |
绘制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