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海洋垃圾管理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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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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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垃圾管理首先应遵守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普遍适用规定(见表1)。《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1976)建立了一个框架式国家固体废物控制系统,可以被视为固体废物管理基本法。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本法所制定的法规、指南对其规定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污染防治法》(Pollution Prevention Act,1990)强调从源头削减垃圾污染总量。《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1972)为限制垃圾进入水体提供了三项监管工具:303(d)名录、最高日总负荷、暴雨许可证(stormwater permit)。在垃圾产量较高的地区(如城市中心),暴雨可能是将垃圾带入水体的最主要因素,许可证持有人需在这些区域实施垃圾管控。由于建立最高日总负荷制度耗时长且成本高,暴雨许可证能在未规定垃圾最高日总负荷的情况下有效削减水体中的垃圾排放量。此外,《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Act,1980)为治理海洋垃圾污染提供资金支持,EPA可依该法取得关于海洋微塑料污染评估及防治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