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网络反腐诉求涉及的灰色行为类型统计》

《表4 网络反腐诉求涉及的灰色行为类型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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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网络反腐败参与研究——以全国网络问政平台的大数据分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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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刑法界定下的腐败犯罪行为而言,各种涉及腐败的灰色行为在民众中更为普遍。十八大以来,“八项规定”和“反四风”活动以及最新出台的《纪律条例》都明确指出,与腐败紧密相关的各种灰色行为也属于反腐倡廉的对象。本文的数据统计显示(表4),民众关于“以权谋私”和“官商勾结”的投诉比例最高,分别为12.6%和12.4%;其次是关于“三公消费”的投诉,达到7.2%;“涉黑腐败”的比例次之,占总诉求的5.8%,最低的是挪用公款,达到2.3%。这一结果表明,民众对于身边的一些灰色行为,例如“以权谋私”和“官商勾结”可能有所感知,但由于这种行为比较隐蔽,不如索贿和行贿行为那么容易发现和取证,因此较难直接判断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从诉求所占总诉求的比例来看,这些行为的投诉比例都远远低于前文分析中的“索贿”和“行贿”等行为。当然,民众对此类行为的投诉比例不高,但这并不表明这些行为不重要。黑登海姆(heidengheimer)提出如果从民众的观感来界定腐败,那么腐败实际上存在白色腐败、黑色腐败和灰色腐败三种类型。如果说索贿等行为是明确的黑色犯罪行为,那么“三公消费”和“官商勾结”等这些行为就是典型的灰色腐败行为。如果不重视这类行为,那么很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变为更形恶劣的腐败犯罪行为;同时,民众的不满也会随之激增。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这一类行为的投诉实际上更应该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