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正确区分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与合同变更时应把握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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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浅析工程中标效力及黑白合同结算规则》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前述内容原则上属于实质性内容,但并非只要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的内容存在任何细微差别,均机械地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通过举证来证明相关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例如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金额为1亿元,若其另行签署合同增加了10万元的工程量,笔者认为该条款虽然涉及工程价款,但其并不属于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进行结算。同时,建设工程项目较为复杂,开发时间较长,法律并未禁止所有变更行为,故即便属于实质性变更,也需要分析是否属于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合理变更。例如,在中标合同缔结且实际履约过程中发生了具有合理依据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或工期的适当延长,均不宜直接认定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所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正确区分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与合同变更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要点,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46794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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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郝利、王威 |
绘制单位 |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