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香港学前教育机构的规管状况》
资料来源:同表4。
香港强调“依法规管”和“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均明确了相应的规管部门和管理文件(参见表6)。具体而言,幼儿中心为3岁以下幼儿而设,主要提供照顾为主及福利为本的服务,根据《幼儿服务条例》和《幼儿服务规例》开办;幼稚园为3~6岁儿童提供以教育为主的服务,由《教育条例》和《教育规例》加以规管;幼稚园暨幼儿中心为6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虽然受不同条例规管,但两项服务可设立于同一地点,并根据《教育条例》和《幼儿服务条例》进行双重注册。同时,政府还设立了学前服务联合办事处(Joint Office For Pre-primary Service,简称JOPS),由教育统筹局和社会福利署的职员组成,旨在为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图表编号 | XD004317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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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20 |
作者 | 付新琴、葛新斌 |
绘制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