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基于法治水平和政府干预水平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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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制度环境与企业环境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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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5

对于《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在法治水平、政府干预水平不同的区域是否存在差异,表6列示了相应的检验结果。在第(2)列中,Law的系数为0.025,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法治水平高的区域的企业环境绩效比法治水平低的区域要好。第(1)列和第(2)列的检验结果显示,Post*Dlaw的系数分别为0.132和0.104,且分别在1%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相较于法治水平低的区域,《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改善效应在法治水平高的区域更强。第(3)列和第(4)列的检验结果显示,Post*Dgov的系数分别为0.107和0.081,且分别在1%和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在《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政府干预少的区域的企业环境质量改善程度比政府干预多的区域要强。可见,这些检验结果验证了假设H2。值得注意的是,第(2)列中Post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在法治水平低的区域的企业环境绩效在《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反而比在《环境保护法》实施前更差。本文认为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法治水平低的区域,《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会加重当地企业的隐性经济,进而导致更差的企业环境绩效(Baksi and Bose,2010;余长林、高宏建,201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