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基于环境信息披露发布意愿的回归结果及相应的统计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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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经营开放性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基于我国重污染行业的实证分析》
注:括号中为t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下显著。
根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报告》,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占比大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占比,因而,本文按照环境信息披露发布意愿将样本公司分组进行拓展性分析,表7所示为回归结果。相较于全样本回归结果,强制性信息披露组中PITI值与RFE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因而能够有效支持假说H1、H2b,但自愿性信息披露组中二者均不显著。部分上市公司可能出于改善企业绩效和声誉、吸引投资等目的而进行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因而相较于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组,政府的监管力度、企业经营开放性对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有限。
图表编号 | XD0038348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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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0 |
作者 | 张正勇、段咏雪 |
绘制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南京大学商学院、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