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设计费与试验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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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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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打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对受托企业性质的限制,区分境内外企业性质不是促进企业进行自我研发以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途径,积极学习境外先进技术,促进境内外先进经验交流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发展和经济良好的氛围;另一方面应当打破对关联企业的限制,关联企业实际上也是独立的法人,税务机关要求双方单独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是以其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进行的制度设定,尽管方便了自身对资料的审核,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受托方维护商业秘密的权利,对受托方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