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退出渠道信息对融资完成率的影响差异性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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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保护、项目状态与众筹融资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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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退出渠道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根据融资方对退出渠道信息的不同描述就退出渠道变量做出新的定义:若融资方仅提到了投资者可以采取某些退出方式,如IPO、挂牌新三板,或者仅使用简单的概括性语言进行说明,没有披露对某退出方式的详细计划安排,也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其他的链接或使用其他方式获得有关退出渠道信息的说明,那么本文认为融资方对退出方式信息的披露质量差,对投资者而言也是没有说服力和吸引力的,将退出渠道变量定义为0;若融资方具体披露了退出渠道信息,则将退出渠道变量定义为1。此时披露的退出渠道信息中至少应包含融资方已经为某种退出方式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对退出工作的计划、对拟采用退出方式的优势分析和实现目标退出方式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通过详细的信息披露,可使投资者看到较为清晰、明确的退出渠道。本文认为融资方对其退出渠道信息的披露质量高,对投资者也具备更强的吸引力。其次,就退出渠道的信息披露质量对融资完成率均值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进行均值t检验,t检验的结果如表6。最后,本文对重新定义的退出渠道信息对融资完成率的影响进行多元回归估计,鉴于文章篇幅限制,具体回归结果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