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非公开发行价格机制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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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改革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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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大股东指政策文件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由表2可知,相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而言,《创业板管理办法》对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限售期规定的组合有较大修改。最为显著的是,《创业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两种定价方式的定价基准日与限售期,均可能出现两种组合方式。其中,对于定价发行方式而言,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大股东认购的新发行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但对于以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定价基准日的,适用第十六条第一和第二款,即根据价格区间,新发行股份可以是无限售,也可以是12个月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