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不同非农经营收入情况下家庭农场的平均收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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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经营收入与家庭农业劳动供给——基于家庭农场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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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系根据课题组问卷调查整理得出,图2同。

对于区间(0,2.500]或 (6.000,200.200]的非农经营收入作用不显著,可以结合非农经营收入与总收入的相关数据 (见表5)分析:(1)当非农经营收入处于(0,2.500]时,此类家庭农场的总收入平均为相对较低的57.50万元,经营主要为粮食类作物种植 (见图2)。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在农闲时节具有从事其他副业时间,对正常经营期间的家庭农业劳动投入没有挤出效应,以致来自务工、经商或提供农业服务的收入只有不显著的收入效应。(2)当非农经营收入处于(6.000,200.200]时,家庭农场总收入相对较高,平均达到157.48万元。由于此类家庭农场可能从事提升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或者经营风险较小的二三产业 (见图2)。这基本与美国小型家庭农场的经营情况类似,在机械化水平较高的情况下非农经营收入促进农业经营,但不会增加家庭成员的非农劳动供给[22]。特别是在目前中国农业比较收益率较低的条件下,具有比较优势的非农劳动报酬,将激励家庭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18]。此外,为实现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用最大化,经营者雇佣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的中老年劳动力,以弥补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家庭农业劳动投入不足。(3)其他收入的影响不显著,可能是因为与家庭农场的平均总收入相比,家庭农场经营户的财产性收入、政府补贴和奖励性收入、其他收入均较低(见表5),难以有效缓解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从农业补贴的性质而言,其政策目标主要是引导种植结构调整、要素投入、技术应用等生产行为,间接影响经营者收入[22];中国长期实行的是以“保增产”为核心目标的农业政策,对农民增收效果不显著;从冲击的角度而言,暂时影响因素会通过相对收入变化,引起行为主体优化劳动力供给水平[17]。虽然其他收入属于暂时冲击,但在家庭农场总收入中的份额相对较小,不能改变家庭消费的预算约束线和保留工资。因此,没有得出Imbens等提出的非劳动收入会降低劳动供给的结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