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保险公司接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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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接管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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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45条明确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属于监管型模式。这从中国接管实践也可得到佐证(表1)。接管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监管部门主导成立接管组,负责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如1997年永安接管案。二是监管部门指派特定机构作为接管人,成立接管组、负责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如2007年新华人寿接管案、2011年中华联合接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