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审计署历年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中央转移支付及其结余问题 (2010—2016年)》

《表1 审计署历年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中央转移支付及其结余问题 (2010—2016年)》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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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结余——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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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审计署历年审计工作报告

首先,“项目制”运作中,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滞缓是财政结余产生的重要成因。“项目制”没有构造新的组织形式,仍然嵌入在传统的政府科层制中。尽管“项目制”的动员能力强大,但它仍然必须借助政府间层级制和政府内部科层制才得以运行[19]。“项目制”运作一般需要经过招投标、竞标、评审、考核、中期检查、验收等一系列复杂程序,每个环节耗时不等,很容易导致资金拨付和下达的滞后和延误,致使资金实际使用进度滞后[20]。大多数中央专项资金需要等到地方申请、争取和批准下文后才能安排到地方,上级部门的审批程序往往赶不上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项目批复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时间所剩无几,项目只能等待来年实施,或者项目已无实施必要,从而导致资金结余。有些资金,特别是基建投资的下达时间更晚,通常要到年中才陆续安排下达到地方,有的项目资金甚至拖后到年底下达。地方部门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多数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没有被纳入预算,而是等到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才不断调整、追加预算,难免使部分项目难以按原计划执行[21]。审计署在2010年以来的审计报告中,几乎每年都会提及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及时问题(表1)。汪德华等的研究也发现,“项目制”导致预算支出进度缓滞,地方政府部门普遍存在年末突击花钱现象,预算执行进度上的时间不平衡是财政存量资金大量累积的重要原因之一[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