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广义公共产品的定义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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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乡村建设中的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与可持续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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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参考文献[13]等综合整理

在萨缪尔森、马斯格雷夫等人的努力下,经济学家先后从“非竞争性”(non-rivalrous)和“非排他性”(nonexcludable)两方面来定义公共产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消费该物品时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使用效益[10];而“非排他性”,是指物品的享用并不对特定人群设定门槛[11]。由于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经济人”倾向于利用产品的外部正效应而不为其支付相应的酬劳,导致市场失灵,我们通常把这类现象称为“搭便车”(free ride problem)。哈丁(Hardin)把这样的公共产品使用过程中落入低效甚至无效资源配置的状态称为“公地的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12]。在哈丁看来,公共产品的概念在外延上是除了私人物品之外的所有公共物品。奥斯特罗姆(Ostrom)夫妇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概念,根据物品两方面的特性构造了二乘二的矩阵(表1),将宽泛的公共产品细分为狭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收费产品(toll goods)以及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或称共有财产)。公共池塘资源具有竞争性(或称损减性[subtractability of use])但是非排他性的特点,例如无主的橡胶林、野塘里面的鱼,享用该类产品没有明显的门禁,但是由于缺乏持续的供给予以保证,对该类物品的消费具有明显的竞用特点,奥斯特罗姆后来的案例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该类物品上[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