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设施农用地类别划分》

《表1 我国设施农用地类别划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现状与变化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来源于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并结合2015年备案数据的分类。

我国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从概括到具体并一步一步完善的过程。200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首次将设施农用地独立出来,作为二级地类隶属于其他土地,并按农用地管理。同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简化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审批程序,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2009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关于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的相关意见和耕地占补的任务。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界定了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并设立了县级审核程序,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的管理。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见下表1)。对不同类型的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原则是: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近年来,我国政府从环保层面也陆续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及生产经营活动等应符合其相关规定。以上一系列政策表明,国家在大力推动设施农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强其监管以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