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专门性保护机构和综合性保护机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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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比较法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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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监管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为了推动金融改革,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使金融系统更加稳定,各国(地区)纷纷根据自己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设置了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总体上可以分为专门性保护机构和综合性保护机构两大类。专门性保护机构是指为了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单独成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主要代表;而综合性保护机构是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同时,也承担起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职责,此种模式以英国、澳大利亚为典型。笔者对这两种模式在实施效果、监管成本和内部协调运营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见表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