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西部大开发对农业税收入的影响:安慰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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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分配效应——来自西部大开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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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上述回归中尽可能地控制了县的固定效应、时间效应,以及其他控制变量,但一些影响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因素仍可能会对前文的估计结果造成影响。由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是企业,因此,与企业行为不存在直接关系的税种应该不会受到税收优惠的影响,农业税就满足这一条件。由于2004年开始试点取消农业税,本文使用1998—2003的样本对农业税进行安慰剂检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西部大开发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但一方面,该政策仅适用于生态林超过80%的退耕还林项目,政策适应范围很小;另一方面,农业特产税在农业五税和财政收入中的占比相对较低(1)。因此,针对退耕还林的农业特产税减免不会对整个农业税收入产生显著影响。表6的结果显示,控制了其他变量后,将控制组向东移动1、2个县单位,西部大开发仍不会对分界线西侧县的农业税收入产生显著影响。将控制组向东移动3个县单位,此时西部大开发政策会显著地降低西部县的农业税收入,可能的原因在于此时位于分界线东侧的控制组自身在农业发展方面表现可能更为良好,如河南汝州县、新安县等农业大县。但总体看,表6中第(1)—(5)列的回归结果表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是通过影响企业的迁移行为从而在地区间产生了税基的再分配效应,与企业行为无直接联系的农业税则不会产生显著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