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去中心化数据交易平台与中心化交易平台在征信共享中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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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构建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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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信数据溯源方面。征信数据可溯源对于大户局征信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相较于传统征信数据以银行借贷为核心,而大数据征信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其权威性和真实性有待考证。故在大数据征信行业中,征信信息数据的流通必须做到可追溯、可异议、可纠正。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库,可以记录链上信息的每一次流通交易,保证征信数据在链上不被篡改,即使征信数据在上链之前已经被篡改,也能确定作假信息的责任人,将责任人违法违章行为通过智能合约广播到公信链上每一个节点,做出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大数据个人征信一般是通过个人征信数据反映了个人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因此需要征信数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以便科学正确的反映一方信用。如《条例》中关于个人不良信息时效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对征信数据时效性的要求。在中心化的数据交易平台中可能存在数据时效作假或未提示数据时效的问题,造成征信机构生产出失准的征信产品。而基于公信链的去中心化数据交易所往往结合区块链技术和时间戳技术,对链上的征信数据上链时间做出证明,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征信数据的新鲜度。